“河套深圳園區條例”施行 實施特殊監管模式
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特殊監管模式、建設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加強基礎設施規劃布局……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以下簡稱《河套深圳園區條例》)正式宣告施行,將進一步釋放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制度紅利,穩定發展預期、激發創新活力、提升合作能級。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是粵港澳大灣區唯一以科技創新為主題的國家級合作平臺。合作區由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園區與0.87平方公里的香港園區組成,兩園區僅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因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對封閉的特點,合作區具備探索靈活高效、風險可控的跨境科技創新體制機制的天然優勢,但在深港協同創新機制、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等方面仍存在瓶頸。
《河套深圳園區條例》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創新變通優勢,從人員、貨物、資金、數據跨境監管等方面,推出一批突破性、引領性制度安排,為跨境科創合作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在要素流動方面,河套深圳園區將建立產業、機構、人員、貨物等清單管理制度,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特殊監管模式。其中,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之間為“一線”,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區域之間為“二線”。符合條件的科研貨物及其研發產品,可以采用專人攜帶等方式便捷進出深圳園區,進口自用科研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對經常進出合作區的外籍工作人員,在履行信息登記等必要手續后,邊檢機關在皇崗、福田口岸和福田保稅區一號通道提供快捷通關通行便利。
在科創合作方面,《河套深圳園區條例》支持深港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聯合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允許符合條件的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支持香港園區科研項目,國際化科研項目采用港澳及國際科研管理規則;支持重點科研機構探索實施“首席科學家負責制”“項目經理人制”,加快建立與香港及國際全面對接的科研管理制度。
在規劃建設方面,《河套深圳園區條例》規定,結合深圳園區發展需要,建設專用口岸、跨河橋梁、碼頭、飛行器起降點、軌道等跨境基礎設施,為創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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