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部分縣級
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東莞市
鄉鎮(街道)行使的批復
粵府函〔2025〕272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提請將部分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權調整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請示》(東府〔2025〕204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相關縣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你市能夠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實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由鎮街一并實施。相關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修改或者廢止的,適用新的規定。
二、各鎮街具體承接的行政處罰事項目錄應當與鎮街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中的基本履職事項清單相銜接。鎮街承接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及承接起始時間,由你市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未列入本批復范圍內的其他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鎮街實施。對之前你市交由鎮街實施的本批復范圍外的行政處罰權,自市政府公告確定的承接之日起鎮街不再實施;已經立案但尚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鎮街繼續辦理。
三、相關縣級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市政府及其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市政府部門負責。鎮街與市政府部門對行政執法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政府協調決定。
四、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不得重放輕管。
五、各鎮街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