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6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批復
粵府函〔2026〕25號
惠州、東莞、清遠市人民政府:
惠府〔2024〕51號、惠府〔2025〕25號、東府〔2025〕133號、東府〔2025〕145號、清府〔2025〕27號、清府〔2025〕29號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惠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21—2035年)》《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惠州市惠陽區秋長鎮保護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歷史文化名村東莞市企石鎮江邊村保護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歷史文化名村東莞市寮步鎮西溪村保護規劃(2021—2035年)》《中國歷史文化名村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三排鎮南崗古排村保護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歷史文化名鎮清遠市英德市浛洸鎮保護規劃(2021—2035年)》。
二、妥善處理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同時,要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存,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努力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
三、加強規劃實施管理,確保保護規劃管制措施落實到位。要認真做好保護規劃的公布實施工作,在保護范圍內,凡涉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避免發生破壞和影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建設行為。要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良好氛圍。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