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6〕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合作金融機構省(總)行、深圳分行:
為落實《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要求,規范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管理,現將《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政務服務中心(省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中心)聯系。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6年3月19日
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管理,健全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建設(以下簡稱一卡通),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合作金融機構,是指按照規定通過公開遴選,并根據合作協議受委托開展社保卡相關業務經辦及應用推廣等工作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社保卡包括實體社保卡和電子社保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金融機構開展社保卡業務合作相關管理事項。金融機構新開展社保卡業務合作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合作協議且仍在合作期內,對有關內容未作約定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應遵循“合法合規、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合作金融機構社保卡業務的統籌管理和監督管理,指導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所在地社保卡發行、應用、服務、宣傳推廣、安全保障等工作;協調合作金融機構對接使用廣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社保卡系統)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平臺(以下簡稱省一卡通平臺)等系統;負責與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以及合作金融機構總行、省級分行、深圳分行的工作協調。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所在地合作金融機構公開遴選、協議簽訂、考核評價、監督檢查,指導合作金融機構配合做好社保卡發行、應用、服務、宣傳推廣、安全保障等工作;負責與所在地合作金融機構的工作協調。
第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總行、省級分行、深圳分行負責本行社保卡業務合作的統籌管理;負責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工作協調,負責金融業務信息系統與省社保卡系統、省一卡通平臺的實時聯動和業務協同;負責本行社保卡用卡環境建設和業務培訓。
與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按照協議做好社保卡業務經辦;參與一卡通應用建設;接受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考核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社保卡業務合作應當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的要求,開展社保卡金融功能應用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金融業監管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商業銀行。具備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營業場所,具有規范的行業管理能力。
(二)接受省、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進社保卡業務管理、一卡通應用建設的統籌安排,具備按合作要求完成場地設置、人員配備、設施設備配置、信息系統對接等能力。
第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公開遴選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開展公開遴選,合理規劃所在地合作金融機構遴選規模,制定遴選方案,包括遴選方式、遴選數量、遴選要求、相關流程等,并按規定向市政府做好請示報告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機構按照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相關程序有序參與公開遴選。
(二)公開遴選應通過評估合作金融機構的群眾基礎、服務規范、人員素質、網點建設等情況,確定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包括公開招標、綜合評審兩種方式,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招標方案,依法組織開展公開招標并確定合作金融機構;采用綜合評審方式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綜合評分、實地考察、專家論證等方式,依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合作金融機構。
公開遴選的結果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后,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備。
(三)通過公開遴選的金融機構按規定與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合作范圍、合作期限、違約責任、合作終止或解除等內容,合作協議期限一般不超5年。合作協議不得約定合作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承擔系統建設費用等不合理條款。
合作協議期滿前6個月,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充分評估本輪合作開展情況并重新開展下一輪公開遴選。
第十條 合作金融機構須完成金融業務信息系統與省社保卡系統、省一卡通平臺的對接改造等技術準備,做好網點開設和現場配置、業務流程制定、人員培訓等服務準備,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評估達標后,為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在省社保卡系統開通社保卡業務辦理權限。
第十一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主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合作網點信息,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在省社保卡系統做好網點信息錄入,由省社保卡系統生成唯一網點編碼實行統一管理。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更新合作金融機構名單,并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發行管理
第十二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遵循“一人一卡”的原則,豐富線上線下發卡渠道,按要求受理社保卡申領、補換等業務。
第十三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社保卡出入庫管理機制,加強社保卡制發卡檢查,督促網點定期開展庫存卡盤點和清理。
第十四條 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和合作協議向省社保卡系統提供社保卡業務經辦相關數據,及時將社保卡銀行賬戶開立信息、賬戶狀態信息等數據同步至省社保卡系統。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設立社保卡服務窗口,有清晰的社保卡服務指引標識,配合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布置社保卡業務辦事指南、宣傳手冊。按需為持卡人提供對賬簿或對賬單。具備條件的服務網點應配備自助發卡終端或移動發卡終端,為持卡人提供便捷制卡服務。
第十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可延伸社保卡服務范圍,為不同群體提供優質的個性化便民服務。
(一)擴充社保卡服務網點,完善社保卡申領、補換等線上線下服務,推廣“立等可取”的即時制卡業務。
(二)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殘疾人、病患等群體提供上門服務。
(三)優化社保卡服務銀行變更流程,鼓勵為持卡人提供不變更銀行賬號的換卡服務,保障持卡人自主選擇服務銀行。如持卡人社保卡銀行賬號發生變更的,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將有關補貼待遇直接發放至變更后的銀行賬號,并告知持卡人。鼓勵為持卡人免費提供社保卡金融賬戶余額變動通知服務。
(四)具備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可建立異地服務網點,實現本行社保卡服務省內通辦。
第十七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公開社保卡咨詢服務和投訴受理電話號碼、社保卡合作銀行網點信息等內容,及時解答和解決持卡人的咨詢投訴問題,配合所在地12345、12333等政府熱線開展社保卡相關咨詢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合作金融機構提供社保卡跨境辦理及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宣傳推廣社保卡相關政策、一卡通資訊、服務辦事指南和便民服務舉措,加強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工作。
第六章 應用管理
第二十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配合省、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資金發放或代發工作,充分利用省一卡通平臺,協助保障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救助資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等統一發放到社保卡。
第二十一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積極拓展社保卡跨境金融消費等場景建設,支持社保卡金融賬戶在港澳地區商戶消費、ATM設備取現和查詢等金融應用。
第二十二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積極為持卡人提供居民服務一卡通相關金融惠民措施,為持卡人減免社保卡金融賬戶小額管理費、年費、每月前三筆ATM跨行取款手續費等。
第二十三條 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和合作協議向省一卡通平臺提供金融消費統計數據,推動一卡通數據互聯和及時共享,依法為一卡通應用管理提供數據支持。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合作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約束本行工作人員依法使用與社保卡有關的信息,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信息應當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違法查詢、使用持卡人信息。合作終止后,合作金融機構仍應依法履行持卡人信息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做好所在地社保卡服務網點網絡、系統及設備終端的安全防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要求,加強社保卡數據前端采集、存儲、傳輸、交換、應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保障社保卡相關應用系統和數據安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省級金融機構加強社保卡業務合作的監督管理。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對合作金融機構社保卡經辦業務的日常監督和考核評價,并加強對監督評價結果的合理運用。合作金融機構應配合做好監督評價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說明。
第二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定期對協議執行情況實施考核評價,制定所在地合作金融機構考核評價細則,包括但不限于制發卡情況、業務開展情況、服務網點建設、一卡通應用建設、服務滿意度、組織保障、安全管理、宣傳管理等評價內容和標準。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合作金融機構考核評價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對合作金融機構上一年度服務工作表現的綜合評價,將評價結果向合作金融機構通報。
合作金融機構的考核評價結果可作為繼續或終止合作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考核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指導所在地合作金融機構落實整改,對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約談;有《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有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情形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責。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條 合作金融機構自行提出終止合作,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同意的,雙方終止合作。
第三十一條 擬依法終止合作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終止合作協議的決定,及時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決定終止合作協議的,應聯合合作金融機構在協議終止前至少提前6個月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知持卡人辦理變更銀行換卡業務。
自向社會發布公告之日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省社保卡系統封停其社保卡申領、補換業務權限。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合作金融機構妥善完成業務銜接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省社保卡系統關閉該金融機構的社保卡業務辦理權限。
合作金融機構總行、省級分行加強業務銜接的監督管理,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市級分行有序退出。
第三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聯合金融機構做好變更銀行換卡業務銜接,強化宣傳引導和輿情管理,保障社保卡服務的連續性。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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