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
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6〕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現將《廣東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6年3月29日
廣東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范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推進技工教育高質量特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技工院校的學籍管理活動,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
第三條 技工院校應明確學籍管理的內設部門,健全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和監督全省技工院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省屬技工院校學籍管理,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轄區內技工院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以統一規定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按照“學校收錄、分級管理、省市統籌”的原則,實行省、市、學校三級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技工院校應確保系統中數據的及時、準確、完整和安全,實現學籍信息電子化、管理流程網絡化、數據查詢便捷化。鼓勵技工院校加大投入,提升學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嚴禁泄露或濫用學生學籍信息。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技工院校的招生、學籍注冊、學籍異動、畢業證書發放等工作進行檢查,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規行為。技工院校應配合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學籍等相關信息。
第二章 學 制
第六條 技工院校學制教育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分為全日制學制教育和非全日制學制教育。
第七條 全日制學制教育年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級工學制教育招收初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
(二)高級工學制教育招收對口專業中等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達到中級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兩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招收初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五年。
(三)預備技師學制教育招收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學制教育期限不少于一年;招收對口專業中等職業院校達到中級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基本學制為三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四年;招收初中畢業生,基本學制為六年。
(四)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開展技師學制教育,招收初中畢業生、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院校達到中級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其基本學制年限與預備技師學制年限相同;招收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畢業生,學制教育期限不少于兩年;招收取得高等院校專科畢業證書的學生,其基本學制兩年;招收取得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的學生,學制教育期限不少于一年。鼓勵條件成熟的技師學院探索靈活學制培養技師。
第八條 技工院校招收在崗職工和社會人員等開展靈活時間安排、非脫產形式的學制技工教育(含企業新型學徒制),可注冊為非全日制學籍。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 技工院校招生,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校可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錄取,也可自主組織考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錄取,并由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鼓勵技工院校對招生對象開展職業興趣測試和專業選擇指導。招生對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身心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相關專業規定的體檢要求,完成義務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水平,并在報名時真實、全面、準確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條 被技工院校招收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和黨、團組織關系轉移等材料,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報到手續。學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應在規定日期前由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入學,延期時間最晚不得超過學籍注冊截止日期。未經同意,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技工院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身份、學歷、證書信息等材料,有不符合報考和錄取條件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全日制、非全日制新生入學注冊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0月20日。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的1個月內,技工院校應對入學資格、身心條件等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不符合報考和錄取條件,受到刑事處罰、行政拘留處罰尚在處罰期內,或在入學至學籍注冊期間存在應當開除學籍情形的,技工院校可取消入學資格,不予學籍注冊。其中,未成年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復查合格的,由學校將新生注冊信息完整錄入到信息管理系統形成電子學籍,審核后報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填報《新生錄取名冊表》,審核無誤蓋章后報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電子注冊信息應與紙質名冊表信息一致。技工院校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技工院校應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生學籍信息和學籍異動信息準確、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虛假個人信息注冊學籍;
(二)人籍分離、空掛學籍;
(三)將非全日制學籍學生和參加職業培訓學員注冊為全日制學籍;
(四)為同一學生跨不同技工院校或以不同類型的同一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
(五)為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注冊學籍。
第十五條 技工院校學生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不予注冊學籍情形或者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項中空掛學籍情形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入學情形之一的,技工院校應取消學生學籍,并報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技工院校存在人籍分離情形的,應通過學籍異動等措施實現人籍一致。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應為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建立完善的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分年級、專業并按學籍編號建立,電子檔案信息應與紙質檔案信息一致。內容包括:
(一)學籍信息卡(學生基本信息);
(二)學期考核材料(含各學期學科成績、操行考核、實習記錄、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情況等);
(三)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四)享受國家資助(免學費、助學金等)信息;
(五)學籍異動(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情況材料;
(六)畢業信息登記表;
(七)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和表格。企業新型學徒制學生應有企業學徒合同及相關學習記錄。
學籍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技工院校歸檔永久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技工院校合并、分立的,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分立后的學校管理。技工院校終止的,檔案移交到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當按規定日期到校報到。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應事前向學校說明原因并按學校規定提出書面申請。未經同意,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的,按曠課處理。
第四章 成績與考核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每學期應對學生進行考核。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作為確定學生升留級及畢業的依據,并可作為選拔學生干部、評優評先、獎勵發放、推薦就業的依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參加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業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評定可采用百分制、等級制或學分制。采用百分制的,60分為及格;采用等級制的,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實行學分制的,成績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學分。
第二十條 操行考核主要對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操行考核按學期記載,記入學籍檔案,畢業時應進行操行總評。對于操行總評不合格的學生給予結業處理。
第二十一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其成績根據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達標情況相結合進行綜合評定。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取消或替代體育課。對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上體育課有困難的學生,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診斷書或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經學校教務部門同意,可調整考查項目或準予免考。
第二十二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核不合格的,技工院校應給予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應當事前向學校申請,經批準后緩考。
第二十三條 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本次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或補考后,應修課程門數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的,應予留級。留級學生不重復享受學生資助政策。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后續班級,技工院校應在征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
第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實習并做好相關工作,實習時間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實習考核結果記入學生學業成績,存入學生學籍檔案,作為核發畢業證書依據。學生畢業學年依法服兵役,已完成人才培養方案學習安排,僅需完成實習即能夠畢業的,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
第五章 學籍異動與信息變更
第二十六條 學籍異動包括轉學、轉專業、變更培養層次、留級、休學、復學、退學等。
已經注冊的學生(含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信息變更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技工院校應在學生學籍異動或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異動或變更處理,并及時報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轉學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轉出學校憑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函開具轉學申請表,轉出學籍檔案。轉入學校憑轉學申請表和學籍檔案接收學生,并辦理有關手續。對跨省或跨系統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按管理權限將相關情況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技工院校學生可跨專業轉學,轉學時間按照轉專業時限條件辦理。
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或結束前1個月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應做好學籍檔案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休學期間的;
(二)畢業年級的;
(三)應予退學的。
第二十九條 技工院校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在原專業以外的某一專業范圍內有特定專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更有利于學生能力發揮或長遠發展的;
(二)學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診斷書、病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的;
(三)學生留級或休學,下一年級或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的。
已經享受國家資助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內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辦理。
技工院校應建立健全相應管理服務機制,提供專業咨詢、學業規劃等服務,公開轉專業條件、程序等,為學生理性選擇專業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條 下一層次培養規格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同意,可進入同年級、同起點的相同或相近專業的高一層次培養規格專業就讀。變更培養層次應在崗位實習前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工院校可對學生按休學處理:
(一)因疾病(應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診斷書或病歷)不能或不宜繼續學習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學期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繼續學習的。
存在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可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書面申請,明確離校和返校時間,經學校同意后辦理休學手續。因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休學的,休學期限每次最長不超過1年,累計不超過2年。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保留其學籍,不承擔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個月向學校提交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康復診斷材料)或繼續休學申請。依法服兵役休學的學生,應在退役之日起2年內于學校的春、秋季學期注冊時間段辦理復學手續。服義務兵役期滿,繼續留部隊的學生,應及時主動告知學校并提供相關材料。
經學校審批同意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則編入其他相近專業學習。休學時間不超過一學期(含一學期)的學生,在征求本人意愿后,可編入原班級學習。退役士兵復學,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允許適當延長修業年限。
學生休學期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技工院校可按規定作出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可辦理退學。技工院校應主動核實學生退學原因并提供學業、心理、資助等支持,仍堅持退學的按程序辦理。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工院校在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后可做退學處理:
(一)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二)超過休學年限仍不能復學或拒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三)未經同意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的,或者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的。
技工院校應建立退學情形定期分析機制,針對性改進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十四條 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時,技工院校應為退學學生出具退學通知書;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二分之一以上的,技工院校可作肄業處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五條 技工院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競賽、發明創新、社會服務及社團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揚和獎勵,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學生,技工院校應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為3個月,記過處分期為6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為12個月。處分決定應記入學籍檔案。
技工院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校規校紀應當內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備,向學生及家長公開。
第三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性質惡劣的;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在處分期間仍有違紀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違反校規校紀,嚴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及公共秩序的。
對于存在前款情形的未成年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技工院校應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技工院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的意見。技工院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應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其家長。處分決定書報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技工院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休學、退學、取消學籍處理決定或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由技工院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學生、家長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于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送達申訴人。對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情形,應當告知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需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及其家長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技工院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條 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幫助后確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后,將處分材料從其學籍檔案中撤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一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同時達到以下要求的,應準予畢業:
(一)操行總評成績合格,不處于處分影響期內;
(二)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三)崗位實習考核鑒定合格。
鼓勵支持學生在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積極取得多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拓展就業創業本領。
第四十二條 鼓勵學生一專多能。第一專業成績優秀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輔修申請,學校同意后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學生在校期間學完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并考核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的,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課程成績證明。
第四十三條 技工院校學生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放結業證書:
(一)畢業前經補考,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崗位實習)中,有四門(含四門)以下課程仍不及格的;
(二)學生畢業前因操行總評不及格或處于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
第四十四條 技工院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肄業處理,由學校發放肄業證書:
(一)畢業前經補考,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本崗位實習)中,有五門(含五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的;
(二)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離校,停止上學的。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格式制作,由有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統一驗印。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畢業證書遺失需開具學歷證明的,由學生本人向原就讀學校(或合并、分立后的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并簽具意見,攜帶學籍檔案信息到負責畢業證書驗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具學歷證明;學校終止辦學的,由學生本人直接向負責畢業證書驗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學歷證明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技工院校應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此前制定相關辦法或細則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及時修訂。
第四十八條 技工院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嚴重程度,壓減招生計劃,依照職業教育法第六十五條、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等規定處理,其中騙取財政資金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存在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的;
(二)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三)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四)在學籍檔案中,弄虛作假,偽造相關材料的;
(五)不及時把學籍異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六)為未完成義務教育學生注冊學籍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將非全日制學籍學生注冊為全日制學籍學生的;
(九)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外國國籍人員進入我省技工院校就讀,應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華僑學生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本規定實施后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粵勞社〔2003〕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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