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施細則
的通知
粵政數〔2026〕2號
省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和數據管理。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運行服務機構。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統一規范、開放透明、公平競爭、高效便民原則。
禁止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強制要求在當地投資、人員業績考核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與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實施協同監管。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動態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交易項目,通過進場交易、信息共享等方式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鼓勵未納入目錄的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規范運行情況,受理對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服務行為的投訴。
第七條 省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為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依托數字廣東建設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信息、場所、專家抽取、見證、檔案等服務。
第三章 平臺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
第九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省電子服務系統)為樞紐,縱向聯通國家、省內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橫向接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以及對接省內各行業電子監管系統。
第十條 省電子服務系統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提供統一服務門戶、統一身份認證、統一電子證照、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數據共享、統一信用核查、統一交易服務“好差評”、統一場地音視頻管理等服務。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平臺建設。各地級以上市已經建成確需保留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省電子服務系統互聯互通。省、市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依托省電子服務系統提供服務的,可以在省電子服務系統基礎上擴展建設,提供個性化服務。
電子服務系統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條件的各類系統對接。
第十一條 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電子交易系統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規范對接電子服務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在線交易服務。
第十二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臺運行服務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等制度,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三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對象、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咨詢和監督渠道等,優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四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組織實施。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鼓勵其他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第十五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免費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不得以登記注冊、加入會員、購買特定服務等方式限制市場主體獲取信息。
項目發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法定媒介、電子交易系統發布的公告公示信息與共享到省電子服務系統發布的公告公示信息應當保持一致。項目發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以及項目響應方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遵守相關規定和承諾約定。
鼓勵項目發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公開合同信息、履約信息等。
第十六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要求,為交易項目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服務,建立健全隔夜評標、遠程異地評標保障機制,提高場所設施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要求,為依法需要進行評標評審的交易項目提供專家抽取服務,為評標評審專家提供現場服務。
第十八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為交易項目提供見證服務,維護交易秩序,記錄交易行為。發現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并記入交易檔案;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并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交易項目檔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予以歸檔。鼓勵采用電子檔案。
第二十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和排斥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對接電子服務系統;
(二)為市場主體指定金融機構、擔保公司、第三方保函服務平臺、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三)與項目發起方、項目響應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四)違法違規干預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五)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用或保證金;
(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資料信息;
(八)隱匿、銷毀或因保存不當丟失應當保存的交易過程產生和獲取的資料或偽造、變造交易過程產生和獲取的資料;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情況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交易服務“好差評”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對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服務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通過省電子服務系統公開。
第四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并向社會公開,依托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申請、審核和反饋機制。各類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應當按照省統一數據規范,及時、準確、全面、安全地向省電子服務系統共享數據。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推動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質量監測,通報數據質量監測情況。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治理,及時對數據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平臺整合共享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分類整理和數據分析,挖掘數據價值,通過信息共享和數據應用,為紀檢監察、審計、稅務、行政監督管理等部門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各類系統應當采用安全穩定的軟硬件產品,建立防攻擊、防病毒、防篡改、防竊取、防泄露等安全防護體系,強化數據安全保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規定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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