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前海規〔2026〕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深港合作,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有關規定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圍繞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深港深度融合發展引領區、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高地,進一步集聚國際高端要素,培育壯大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總部企業集群,支撐深圳打造全球一流的總部集聚地。
第三條 重點支持信息服務、金融服務、貿易物流、專業服務、科技服務、文體旅商、人工智能與具身智能機器人、海洋產業、智能終端、低空經濟、細胞與基因、數據產業等領域總部企業在前海合作區集聚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促進總部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促進總部企業發展有關措施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受理及審核、資格認定、后續服務等。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作為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支持:
(一)綜合型總部企業,包括:
1.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認定,并納入其總部企業名錄的企業。
2.“世界500強”企業及其直接發起設立的,或其實際控制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的地區總部或法人機構。
3.“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的地區總部或法人機構。
4.在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以及境外上市企業采取股權方式或者協議方式實際控制的境內主體的法人機構。
5.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符合前海合作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結合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估值超過10億美元的企業。
6.已獲得以下認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國家和廣東省、深圳市企業技術中心企業。
(二)現代服務業總部,包括:
1.信息服務總部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吸納就業人數不低于100人。
2.金融總部企業,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金融總部機構。
3.貿易物流總部企業,包括:
(1)深圳市商務部門按程序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
(2)批發業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吸納就業人數不低于50人。
(3)零售業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吸納就業人數不低于100人。
(4)現代物流業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吸納就業人數不低于50人。
4.專業服務總部企業,應符合:最近三個年度進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行業前百家名單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總部,或經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認定的5A級、4A級稅務師事務所總所;廣告、人力資源服務等專業服務業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吸納就業人數不低于50人。
5.科創型總部企業,是指年度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比例超過10%且總額超過5000萬元或總額超過1億元,同時年度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比例超過20%且總數超過100人的創新型企業。
6.文體旅商總部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吸納就業人數不低于50人。
(三)外資總部企業,主要包括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外資研發總部企業兩類,其中:
1.跨國公司總部企業,是指由深圳市投資促進部門按程序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
2.外資研發總部企業,是指經境外母公司授權,承擔全球或區域性科學研究、產品開發等職能,累計研發總投入不低于1000萬美元或7000萬元人民幣的外商投資企業或機構。
(四)符合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深港合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或者引領作用,并經前海管理局批準的企業。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空間支持。總部企業按照前海合作區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有關規定,可以獨立或者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廈,并按相關規定享受地價優惠。總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前海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優惠政策。協調一批社會化物業資源,按照前海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給予總部企業優惠。支持符合條件總部企業申請入駐前海“深港匯”雙向總部基地。
第八條 人才支持。對總部企業核心人員租賃保障性住房予以重點保障,對總部企業在前海合作區擴大規模而新增的人員給予一定支持。支持前海總部企業引進全球頂尖人才,給予獵聘服務支持。支持總部企業舉薦高層次人才申報市級人才平臺項目政策。為總部企業核心人員提供子女入學(含前海國際學校)、醫療保健、出行等支持。
第九條 金融支持。支持總部企業納入前海產業引導基金“項目庫”,或推薦至合作子基金管理機構,提供專屬項目路演、融資對接等全鏈條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總部企業用好用足FT賬戶、資金池等政策,提升境內外資源統籌能力。鼓勵銀行優化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審核流程,提供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第十條 場景支持。依托粵港澳大灣區應用場景創新中心(前海),支持總部企業打造新技術新產品應用示范場景。支持總部企業在前海開展新品首發、首秀、首展,為其提供活動便利。支持將智慧城市、具身智能、低空經濟、海洋產業、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重大應用場景和示范項目,向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開放。
第十一條 法律支持。依托前海企業法務聯盟,為總部企業提供一對一精準法律服務。依托域外法律查明中心,為總部企業出海提供域外法律查明保障。對總部企業中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建立“一企一檔”,聯動駐區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為檔案內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檢查保護、公證保護、仲裁保護等多場景服務。
第十二條 數據支持。為總部企業提供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全流程咨詢服務。建立總部企業數據跨境綠色服務通道,對總部企業涉及科研合作、國際貿易、金融服務等重點領域的緊急數據跨境需求,實施“專人服務、優先辦理”機制。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部企業更便利地使用網絡開展對外合作、國際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通關支持。協調市直有關部門,給予總部企業人員APEC商務卡辦理便利以及赴港澳人才簽注便利。協調口岸監管部門為符合條件總部企業高層次人才快速辦理物品審批和通關手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有實際進出口業務需求的總部企業納入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信用培育重點企業名單。為總部企業提供兩地牌照車申報便利、跨境交通通勤便利。
第十四條 政策支持。依托前海企業一體化服務平臺,提升總部企業服務信息化水平。依托“深圳出海e站通”,為總部企業出海提供綜合政策便利。支持總部企業利用深圳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臺,依法使用深圳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共性技術基礎平臺、科技信息公共服務、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科技報告和相關數據等資源。設置總部企業專利快速預審及優先審查雙通道,縮短審查周期。建立總部企業定期交流機制,為總部企業政策訴求、政策解讀、經營問題反饋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政務支持。總部企業享受“一企一專員”“惠企綠通”服務。設立企業服務應急包,為總部企業突發事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及輿情應對等支持。建立總部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為總部企業開展國際業務及合作交流提供多語種翻譯便利。
第十六條 場地支持。為總部企業發放前海合作區內文旅場地體驗券以及因業務需要使用前海展示廳提供便利。總部企業在前海國際會議中心、前海5號樓、深圳國際會展中心舉辦高水平交流活動、產品展示等,給予場地優惠。總部企業租用前海運動公園等前海合作區內公共文體基礎設施的,給予場地優惠等支持。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每年發布總部認定申報指南。企業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出具書面承諾),且申報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前海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列入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名錄,享受相應支持。
第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AI審核或委托第三方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工作在60日內完成,且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規定給予總部企業相應的支持。
第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實施總部企業動態調整機制,對于年度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其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
第二十條 總部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認定及相應支持的,應取消支持資格,前海管理局依法將其失信行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相關信用服務機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世界500強”企業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企業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發布的榜單為準;“中國民營500強”企業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最新發布的榜單為準。
未在上述榜單內的企業,其經審計的考核指標不低于當年度對應榜單最低門檻的,可以視為與入榜企業同等條件。
上述500強企業實際控制企業須為該500強企業三級及以上子公司。
(三)本辦法所稱“境外上市企業采取股權方式或者協議方式實際控制的境內主體”,是指該境內主體營業收入不低于境外上市企業總營業收入的75%。
(四)本辦法所稱“估值或者市值超過10億美元的企業”,是指融資主體本身或營業收入占到融資主體總營業收入75%以上的主體。
(五)本辦法所稱“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等。
(六)本辦法所稱“金融總部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者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卡清算機構,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以及經市政府批準參照金融企業總部享受一次性獎勵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及金融服務機構。
(七)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
(八)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均含本數,“以下”“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深前海規〔2024〕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