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范無人機飛行活動,維護低空安全,助力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4月1日,廣州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發布溫馨提示,明確全市無人機登記備案、飛行安全規范及相關法律責任,督促廣大無人機所有者依法合規開展飛行活動。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其種類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所有者(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
無人機所有者須在民航UOM平臺、公安備案小程序“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備案,之后再開展飛行活動,起飛前需查詢適飛或管制空域情況。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等各類管制空域內飛行,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申請批準后實施飛行活動。在適飛空域內,微型無人機在真高50米以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無人機所有者不得通過非法加裝硬件或修改軟件等方式改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監視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廠性能以及參數。